一、罪名概念
(一)挪用公款罪
【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
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罪雖然在客觀行為上的共同表現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諸多區別。
二、主要區別
三、例題解析
1.某民政局副局長挪用救災款3萬元供其孩子出國留學,屬于挪用公款罪。
【答案】B。解析:《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本案中某副局長并非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營利/活動,題中也未說明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因此不能定性為挪用公款罪。故本題說法錯誤。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刑法規定如何處罰?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資金罪
【答案】B。解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罪的從重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為表現為A公用變為B公用,而非個人使用;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故本題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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