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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淵源就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也是我們判斷一個人的行為合法與不合法的依據。而考試時,常規考點一是考查種類,二是法的制定主體,三是考查效力等級,那我們需要進一步對這些形式進行分類,掌握分類標準以及據此標準能分成哪些種類。
一、法的淵源
1.概念
法的淵源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指法的各種表現形式,如制定法、判例、習慣、法理等。
2.分類
根據法的淵源在法律推理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
(1)正式淵源: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為法律人的法律決定的大前提
規范來源的那些資料,即制定法、成文法,能看得見摸的著法條的一類,如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官在判案的時候能作為直接依據來適用。
(2)非正式淵源:指不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說服力并能夠構成法律
人的法律決定的大前提的準則來源的那些資料,比如:習慣、判例、政策等。非正式淵源都比較抽象,所以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不能把它們作為直接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我們國家并不認可。
二、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
一般而言,考查方式:種類和制定主體的對應,常見題型:以下哪些法的淵源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來制定?以下哪些主體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1.憲法
憲法是有最高權力機關制定。
注意理解:制定主體是人民。準確的說法制定機關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
2.法律
全國人大制定的是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組織等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
在這里做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題目問的是基本法還是基本法之外的非基本法。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這個知識點比較簡單,抓住制定主體即可。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的人大及人常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
會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所以不是所有地區的都可以制定,縣級人大及人常就不可以制定。
5.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即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注意制定主體只有人大沒有人常與地方性法規區分開;可以由自治縣的人大制定,而地方性法規是不可以到縣的,這是區別。第二,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法規報全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由省級人常批準。
6.規章
部門規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部委行署,總局,總署。
地方政府規章由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包括省一級和設區的市一級的人民政府,和地方性法規一樣也是不能到縣級別。
7.經濟特區法規
經濟特區所在地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可以制定經濟特權法規。
8.特別行政區法律
由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
9.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由國家在國際上簽署的條約和共同遵循的習慣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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